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行政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主动公开或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单位编制了《七里河区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单位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指南》所述方式获取信息。
本《指南》将根据需要进行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兰州市七里河区政府网”(网址:http://www.qilihe.gov.cn)上查阅《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单位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机构领导及分工。
(二)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主要包括:国家省市政策法规;与本机关单位职能和业务相关的政策法规;以本机关单位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单位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本机关单位各项行政服务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政务服务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等。
(四)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业务工作相关的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五)财政信息
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决算信息;专项资金信息;业务相关的其他资金信息。
(六)应急管理
主要包括:预警公告、应急动态、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常识等。
(七)其他
主要包括:本机关单位工作动态、重要会议、活动信息;以及本机关单位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公开形式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主要采用网上公开的形式,网址为http://www.qilihe.gov.cn
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单位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单位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单位申请获取。本机关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作其他处理。
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登记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内容完整的申请即时登记、编号;对内容不完整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本机关单位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市场监管、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兰州市七里河区应急管理局
办公地址:七里河区吴家园西街199号
办公时间:9:00-12:00,13:00-17:00(工作日)
联系电话:(0931)2664550
传真号码:(0931)2664550
邮政编码:730050
电子邮箱:3397379608@qq.com
四、监督方式和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单位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做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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