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七里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发布日期:2024-04-23 信息来源: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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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曾令兵、郭育成、陈文凯诉你单位拖欠工资等一案(七劳人仲案字[2024]第051号、第052号、第053号),本委依法受理后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无果,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七劳人仲案字[2024]第051号、第052号、第053号)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和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委领取,逾期视为送达。((七劳人仲案字[2024]第051号、第052号、第053号)期满后于2024年9月14日上午10:00公开开庭审理,开庭后第7日作出裁决,作出裁决后30日内来我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兰州市七里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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