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城市农村低保标准均提高10%
发布日期:2020-04-03 信息来源:兰州新闻网 字号:[ ]

近日,市民政局、财政局下发《关于做好2020年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工作的通知》,我市城市农村低保标准均提高10%。


《通知》规定,(一)城市低保。全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10%,五区由每人每月712元提高至每人每月783元,三县由每人每月53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589元。(二)农村低保。全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10%,由每人每年402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不低于4428元,一、二类低保对象月保障标准由335元、318元提高至369元、350元(即年保障标准分别由4020元、3816元提高至4428元、4200元),三、四类低保对象保障标准保持不变。(三)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根据国家和省上不低于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即全市城市和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不低于12215元和5757元;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年提高240元,按照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三档分别不低于每人每年1440元、2640元、3840元确定。


《通知》要求,各区县严格按照《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市上确定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保障标准。同时,于2020年4月10日前将确定的保障标准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提标所需资金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保障资金全部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此次提标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6月底前完成提标复核、资金发放。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谯喜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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